酒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文机构:信用酒泉 来源 :中国酒泉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28 打印
为全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酒泉市生态环境系统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某煤化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环境违法单位:某煤化有限公司
环境执法单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13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煤化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废气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发现废气中部分因子浓度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处以罚款人民币35.5万元。此后,按照法律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先后三次复查过程中,酒泉市生态环境局三次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废气进行的检测均显示部分因子超标,因此,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后三次对该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2063万元。目前,经2021年4月27日第四次复测结果,企业废气排放已全部达标,违法行为已改正,所处罚款已缴纳。
二、某煤化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环境违法单位:某煤化有限公司
环境执法单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3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煤化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中污水取样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废水中部分因子浓度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处以罚款人民币12.5万元。按照法律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1日对该企业超标排放废水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了复测,检测报告显示企业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中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相关排放浓度限值。因此,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目前,经2021年2月4日对企业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污水进行的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均已达到相关标准,违法行为已改正,所处罚款已缴纳。
三、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环境违法单位:某矿业有限公司
环境执法单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15日至16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排放废气部分因子超标。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立案查处,处以罚款人民币13万元。此后,按照法律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超标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先后两次复查过程中,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废气进行的检测结果均显示部分因子浓度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因此,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后两次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299万元。目前,企业已停产,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已停止,所处罚款正在按程序催缴中。
四、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环境违法单位:某矿业有限公司
环境执法单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28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委托检测单位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废水部分因子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立案查处,处以罚款人民币10.5万元。按照法律规定,2020年12月3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复查时委托检测单位对企业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部分因子仍然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因此,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157.5万元。目前,经2021年1月19日复查时委托检测单位对其污水进行的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排放已达标,违法行为已改正,所处罚款正在按程序催缴中。
五、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渗坑排污案
环境违法单位:某矿业有限公司
环境执法单位:酒泉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1年2月1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媒体反映金塔某矿业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线索。随后,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利用洒水车将生产污水拉运倾倒排放至厂区外围东北侧的戈壁荒地及渣土堆的行为。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立案查处,处以罚款人民币47万元。同时,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将该企业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适用行政拘留案向金塔县公安局进行了移送。目前企业已停产,金塔县公安局依法对企业责任人进行了拘留,所处罚款正在催缴中。